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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赠与子女的财产 不能随意撤销
来源: 法润江苏 发布时间:2024-04-07 字体:[ ]

【案情】

2017年10月,皮某与谢某经法院组织调解后协议离婚,双方调解协议中约定:皮某与谢某共同所有的两套房屋分别归两个女儿所有。皮某与谢某离婚后再婚,后皮某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两女儿名下。2023年7月,皮某起诉至法院称,离婚协议签订后,其与两女儿亲情关系变僵,因琐事发生过争吵,担心两女儿不能为其养老,现起诉两女儿要求撤销房产赠与。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皮某与谢某经法院组织调解后离婚,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一并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首先,皮某与谢某在离婚诉讼中的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和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是通过离婚协议进行约定的,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其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条款均是因婚姻关系的解除甚至是为了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设立,因此,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其财产分割的约定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如果单独予以撤销,离婚协议就不完整,以协议离婚方式解决离婚的目的就会落空,恶意利用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既达到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将会对原配偶和子女造成经济损失和伤害。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故现皮某要求撤销赠与两女儿房屋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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